代位繼承未盡贍養義務有權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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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未盡贍養義務有權繼承嗎?

一、代位繼承未盡贍養義務有權繼承嗎?

1、代位繼承未盡贍養義務有權繼承,這是由於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而代位繼承的份額限制在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之內。如果父親或母親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但未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在遺產繼承時,是有繼承權的,只是在分配時可能會不分或少分。

二、代位繼承的特徵

1、被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代位繼承。於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均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這裏的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2、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才可以成為代位人,並不受輩分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備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條件的,則依現行法的規定其獨立地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蔘加繼承,並且其是否能夠繼承不影響其晚輩直系血親的代位繼承權。

3、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蔘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雖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加繼承,但其並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所以,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為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但這僅是例外。

4、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關於代為繼承權的性質有固有權與代位權兩種不同學説。依固有權説,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權利,並不以代為人是否有繼承權為轉移。依代位權説,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是基於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被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生代位繼承。

我國現行法採代位權説。依現行法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是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對代位繼承權應以採固有權説為宜,被代為人喪失繼承權的,不應影響代位人的代位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並且先於遺囑人死亡,則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繼承人依遺囑應繼承的遺產;但遺囑中指定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中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

若是公民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此時一般就會發生代位繼承。當然,若是被繼承人在自己死亡之前,已經採取訂立遺囑的方式,處分了自己的財產,那麼只有是遺囑無效,或者是説遺囑之中的繼承人死亡的,才有可能會發生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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