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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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標準是怎樣的

在沒有遺囑、遺贈以及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死者的遺產通常是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繼承的。在法定繼承中有明確的遺產分配標準,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標準是怎樣的吧。

一、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標準

遺產的分配原則,是指數人蔘加法定繼承時,確定各自應繼承遺產份額的準則或標準。我國《繼承法》中規定了“原則上均分、例外不均分”的原則。這就是説,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師提醒:對於例外情況,法院在確定的時候,主要是看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那麼如何取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分得更多的遺產,則需要程序法上的一些知識。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如何確定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可以作為死者遺產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的規定,我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此外,依《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死於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親可作為代為繼承人。由此可見,夫妻、父母子女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如何認定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是否盡了主要贍養,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法定繼承中,原則是在各繼承人之間均等的分割遺產,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這其實也就是例外的情形之一。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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