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喪葬費能否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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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喪葬費能否立遺囑?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喪葬費能否立遺囑?

1、喪葬費不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通過立遺囑交代喪葬費,遺囑中涉及分配喪葬費的條款無效。

喪葬費不能成為遺囑中的內容,因為喪葬費不屬於遺產。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

2、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於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對死者安葬是近親屬或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死者安息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撫慰。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不足部分應與其他繼承人或近親屬共同分擔。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參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

二、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繼承者所提供的單據給繼承者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繼承者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繼承者將死者的户身份證、火化收據複印交予檔案室。

2、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繼承者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着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繼承者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該工作人員會根據繼承者提供的個人檔案裏的工資數據與電腦裏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3、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覆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裏,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工作人員會告之繼承者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注: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喪葬費根據法律規定不能被繼承的,給出對於那些將喪葬費直接寫入遺囑的情形,此時即使是個人自願寫入的,也會導致關於喪葬費的規定處無效。在現實生活之中,若是單位下發的喪葬費若是不足以埋葬死者的,此時需要由繼承人來承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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