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公證遺囑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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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公證遺囑有何效力?

一、根據法律規定公證遺囑有何效力?

公證後的遺囑具有司法效力,我國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遺囑經過公證以後能保證其真實合法,同時又可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

二、遺囑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三、遺囑公證需要注意的問題: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3、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4、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遺囑人即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公證卷被列為密卷,不得對外借閲,公證人員也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6、如果遺囑申請人要撤銷或者變更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形式不能撤銷公證遺囑。

任何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有財產,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訂立遺囑,由於目前在我國經過了公證的遺囑會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故此也有不少人會花較高的公證費,將所訂立的遺囑進行公證。此後,若是遺產繼承者對遺囑有爭議,可以按照公證的內容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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