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頒發的《民法典》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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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新頒發的《民法典》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嗎?

根據新頒發的《民法典》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嗎?

根據新頒發的《民法典》(2021.01.01生效)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最高效力,《民法典》對於遺囑效力的認定出現了一些變化,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從法律規定上否認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目的就是保障立遺囑人的最後意志得以實現。

二、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供的材料:

1、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2、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3、立遺囑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4、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公證遺囑一般都是需要到公證處辦理的,但是行動不便提出申請並被同意的除外。相比較其他訂立遺囑的方式而言,公證的流程比較繁瑣,且費用較高。故此新的《民法典》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後,取消了公證醫囑的最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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