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開始的時間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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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開始的時間怎麼確定

不管有錢沒錢,很多子女難免會偷偷的計算爸媽死後給自己留下多少錢,可有時候繼承的時間並不能簡單的確定,比如父母失蹤了就不好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那到底財產繼承開始的時間怎麼確定?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財產繼承開始的時間怎麼確定

一般繼承開始的時間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在繼承開始之前,是一種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權利,只有繼承開始時,繼承權才由不確定的狀態轉化為現實可行的狀態,未喪失、放棄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才有資格實際參加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繼承開始的時間,也是確定遺產的範圍及其數額的時間界限。

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參與繼承的人,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必須是繼承開始時生存的人(包括胎兒)。除被繼承人的子女外,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該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繼承權糾紛提出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權保護的最長時效是20年,從繼承開始時起算,超過此期限的,繼承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犯的,也喪失司法保護的“勝訴權”。

二、遺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在分割遺產時,各繼承人除嚴格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男女平等、養老育幼、優先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外,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處分的遺產。

(二)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

在分割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額為參考數額。如果胎兒生下是活體,這份遺產由胎兒這一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是死胎,這份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三)物盡其用的原則。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對於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要注意貫徹這一精神。如:對房屋要照顧缺房的繼承人;對生產工具要照顧生產需要的繼承人;對圖書資料要照顧從事有關業務的繼承人,等等。這樣才能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實踐中兄弟姐妹之間因爭奪遺產而鬧上法庭的比比皆是,為了避免遺產分割不均帶來麻煩,最好先立遺囑來分配自己死後的財產。至於繼承遺產的時候,該怎麼確定財產繼承開始的時間,本站小編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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