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與繼承開始時間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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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與繼承開始時間是否一致?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與繼承開始時間是否一致?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開始繼承時間是在被繼承者死亡時就可以開始繼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這兩種方式都屬於公民在法律上的“死亡”,其死亡時間也都應有法律明確規定。

自然死亡亦稱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絕對消滅。根據司法實踐,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

(1)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

(2)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3)户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二)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我國當代立法,死亡是繼承開始的唯一原因。被繼承人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

1、自然死亡,即自然人生命喪失且不可逆轉地永久性終止。關於自然死亡的判斷標準主要有心死亡和腦死亡兩種,目前我國法律上關於自然死亡的判斷標準是心死亡,即呼吸斷絕、脈搏消失、心臟鼓動停止之時,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通常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2、宣告死亡,即法律意義上的生命終結。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時(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的時間以判決書內所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但是,當兩個互有繼承權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時,其死亡時間就變得難以確定,這是一個直接關係到繼承人利益的問題。根據我國現有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果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先後,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推定長輩先死亡;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可能對於法律規定的的繼承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説被繼承人死亡,那麼相對應的就開始發生繼承問題了,如果因為繼承發生糾紛的話,還可以通過法院或者協商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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