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意外死亡賠償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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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意外死亡賠償給誰

配偶意外死亡賠償給誰?

如果老公意外死亡,賠償金在扣除了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了被扶養人利益之後,由其直系家屬擁有,即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喪葬費用於處理死者喪事;親屬的撫卹金直接發放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親屬,其餘部分可按照遺產處理。

二、死亡賠償金賠償權利人的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雖然不是遺產,但賠償權利人與《民法典》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重合,故應當由死者近親屬依《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平均分配。因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等造成的死亡,死亡賠償金可以協商分配,協商不成一般應該均分。

理由:首先,死亡賠償金被定性為物質損失,其計算依據中直接的一個指標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純收入。這些財產在死者正常死亡後最終會被繼承。

其次,死者的近親屬是導致死亡的侵權行為的間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給他們帶來痛苦,也使他們喪失了未來可以預期繼承的遺產。

再次,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我國雖無明文規定,但對於死者身後的權利歸屬的法律規定卻不乏先例。如《保險法》有所規定。保險金是被保險人死亡後獲得的賠償,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相近。

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並在其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死亡賠償金產生於死亡之後,不能列入遺產範圍。分割時自然不能依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死亡賠償金性質是一種財產性的損害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非受害人生前所有,性質上不同於遺產。

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喪失,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假設未死亡可能獲得的收入的賠償。而受害人假設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顯然為夫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合法財產。

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後,夫妻關係終結。死亡賠償金是因一方死亡而得,發生在夫妻關係終結後,所以不是共同財產,不能先分出一半給生存方。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主體雖與《民法典》的法定繼承人可以重合,但並不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的同一程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在分配時必須同時考慮另外兩個因素:一方面必須考慮到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賠償權利人中是否可以單獨請求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情形存在。這兩個不同於《民法典》中法定繼承所確定的均分原則的特點,表明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並不適用《民法典》。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親屬之間應充分協商,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但基本原則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撫養關係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額分配。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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