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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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死亡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誰?

意外死亡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誰?

1、意外死亡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保險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用人單位等。

2、意外死亡給付顧名思義是在被保險期內,當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一定死亡保險金的給付形式。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將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責任主體稱為賠償義務人,即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人身損害的損害事故其發生原因或為人的行為,或為自然事實。

人的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作為行為即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積極加害行為或過錯行為;不作為行為,指依照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基於在先行為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人消極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前者為駕車肇事致人損害,後者如道路施工不設置警示標誌和防護裝置,致行人墜入井坑或撞擊堆積物受傷。自然事實造成損害事故,包括動物致人損害和物件致人損害。前者如寵物傷人,後者如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等。無論損害事故是由人的行為造成或是由自然事實造成,有損害事故則必有加害人,在由人的行為造成損害事故時,行為人即加害人;在由自然事實造成損害時,雖無行為人,但因法律規範責令一定之人有管束動物或維護製作物之義務,該一定之人違反作為義務消極不作為,在法律上亦將其視為加害人。民事責任的承擔並不必然與加害人相一致。承擔責任的主體可以是加害人,也可以是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這與法律規定的原則有關。加害人及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系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就是損害賠償主體即賠償義務人。

二、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它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根據當地的地方法規確定。

意外死亡有不同的原因,故此賠償主體也是不一樣的,對於那些由於工傷意外死亡的,那麼此時就需要由保險公司、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若是由於交通安全事故意外死亡,此時就是肇事主體、保險公司來承擔賠償金的支付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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