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保管人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3W

遺產保管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遺產保管人的規定是什麼?

遺產保管人是在被繼承人去世時存有遺產,依法應當對該遺產承擔保管責任的人。保管遺產的人是遺產保管人。

法院指定的個人或銀行,負責執行法院的對一樁遺產的處理決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請求者為止。當一個人死後沒有遺囑,或沒有指定執行人時,或者當指定的執行人無法或不願執行遺囑時,遺產管理人將由法院指定。

二、遺產管理人職責是什麼?

遺產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1、清點遺產,製作遺產清單。無論遺產管理人是死者遺產的繼承人還是其他公民,還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遺產所在地的基層行政組織,都應當將自己所保管的遺產進行清點,並登記造冊、製作遺產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於管理上的第一個重要散失;便於計算遺產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於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隨時查閲。

2、對死者的債權作受遺贈人的公告和通知。無人繼承的遺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沒有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二是雖有繼承人,但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有了存有遺產而又不願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存在,則此不願接受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也是當然的遺產管理人,也有繼續保管其所存有的遺產的義務

3、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財產所有人死後,如其繼承人所在不明,有無債權人尚不清楚,或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是否接受遺贈等不明確,遺產管理人必須對死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進行公告。在公告期限界滿以後,遺產管理人才能着手進行債務的清償和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物。

4、為保存遺產所應當採取的必要的處分措施,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果沒有采取必要的處分措施的權限是不足以保護遺產的。但是,遺產管理人所採對遺產的必要的處分措施,應當以不變更遺產的標的物或權利上的性質為限。只有在這個範圍內才可以對遺產上的必要行為,遺產管理人不得為這種行為。屬於遺產管理人在管理權限內的行為,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是為保存遺產所作出的處理遺產的行為。例如,遺產管理人為保護房產,將破舊房屋進行維修,與他人訂立房屋修繕合同,以免房屋倒塌、損壞等而造成遺產滅失和損毀。又如為防止遺產被破壞和遺產價值的減少,對於那些因長期保存耗費資金太大的遺產標的物,也可以變賣,保存價款。

二是對死者緊急債務和税款的清償和行為。例如:遺產管理人為料理死者葬事的需要,可以對死者遺產作出處分,作為喪葬費用。又如,對於死者生前因治療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也可以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再如,對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税款,可以從遺產中支付。

三是對死者生前的營業,有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如收取利息,取得營業的收益,支付參加該營業的職工的工資等,均在遺產管理的權限之內。

5、遺產的移交。在財產所有人死後,存有死者遺產的人如果不是繼承人,他對遺產的管理不過是一種暫時的行為。一旦有合法繼承人出現並表示接受繼承時,存有死者遺產的人就應當及時地將遺產移交給繼承人。如有幾個繼承人存在時,應當將所存有的遺產移交給繼承人。如有幾個繼承人存在時,應當將所存有的遺產移交給主要管理遺產的繼承人;倘若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則應待其確定後再移交。但是,如果死者沒有繼承人,則應待其確定後再移交。但是,如果死者沒有繼承人,或者死者的繼承人所在不明,或者沒有人管理遺產,這時,遺產只能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遺產所在地的基層行政組織負責管理。當死者遺產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以後,如果還有剩餘,則遺產管理人應將剩餘的遺產移交國庫或者集體組織。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繼承涉及的事項是比較多的,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應當在遺產的範圍內完成繼承,因此遺產的保管就顯得尤為重要了,負有保管遺產職責的人員是必須要妥善保管遺產的,這也是法律或者是合同當中予以確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