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不清話病人怎麼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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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説不清話病人怎麼立遺囑?

説不清話病人怎麼立遺囑?

説不清話病人可以通過代書遺囑來訂立遺囑,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內容,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須經合法證明屬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另外,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二、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的相關條件是什麼?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對於遺囑的相關格式內容情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條款和內容,應當基於遺囑人的意願,並且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來認定,對於説不清話的病人,只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是可以訂立遺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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