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財產繼承法女兒子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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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繼承法女兒子有區別嗎?

2021年財產繼承法女兒子有區別嗎?

兒子和女兒都有法定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9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不管農村有何村規村約或有不成文的風俗習慣,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適用,公民的遺產繼承應依照我國法律進行。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遺產的分配比例是怎麼樣的?

在《繼承法》第十三條中對如何進行公平的比例分配做出了相當嚴肅的説明,一般來説要從兩方面進行解析:

1、當同一批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每個人所繼承的財產應該是相同份額的,並不存在差別。這是最普通的在繼承法中所規定的事項,但是這也是在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發生時所規定的順序。

2、在特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分配金額可能會有差別。根據據相關法律表明,特殊情況主要有:

(1)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特別困難,而且自身很難有勞動力得到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進行財產分配時應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額。在這裏,生活困難和自身勞動力差是必要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有這兩種情況才能被酌情多進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強制執行的。但是繼承人不得因為有此項規定就假裝自己符合該規定,以謀求更高的分配比例,如果經過調查核實,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2)對於被繼承人身故之前,有其他人對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顧義務的,或者是法定繼承人中有人與被繼承人長時間在一起生活的,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給他。但這不是強制性規定,必須由其他繼承人商議同意後才能進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支持的依據。

(3)對於自身有條件對於被繼承人生前能夠進行撫養的,卻沒有盡到自身的養育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是可以不對其進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給他,這是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的原則性問題。

3、不管是在哪個批次中的繼承人,符合了以下條件之一的,理應少分或者不能參與遺產分配

(1)繼承人自身有能力卻不盡到撫養義務的。

(2)通過所有繼承人一致商議可以自行決定分配比例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繼承者所留下的遺產一般是會由直系的親屬獲得,不管對於死亡的孩子是屬於兒子還是女兒只要是屬於法定的繼承者那麼在分割財產上是沒有任何區別的,但如果有遺囑的話,那麼就可以按遺囑來進行分配,所以,繼承遺產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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