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繼承法新規定2021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5W

獨生子女繼承法新規定是怎樣的

獨生子女繼承法新規定2021是怎樣的

子女合法繼承父母的遺產,一般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根據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存款遺產根據繼承權公證書到相關銀行領取存款。辦理繼承公證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註銷證明或者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2、親屬關係證明(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般由死者生前單位根據其人事檔案出具或街道出具);

3,遺產的回相關憑據(產權證、存款答證明);

4、所有有繼承權的人持身份證户口本到公證處辦理。

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綜上所述,獨生子女繼承法新規定需要辦理繼承權的公證,然後攜帶公證書辦理相關遺產的繼承就可以了,如果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或者共同生活的繼承者可以多分得遺產,如果還有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的時候也會予以照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