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後遺產繼承開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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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後遺產繼承開始嗎?

宣告死亡後遺產繼承開始嗎?

1、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2、所謂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過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一種法律制度。

3、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計算。宣告一個人死亡,關係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須慎重從事,所以需要有較長的失蹤時間。

4、同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須按法定程序進行。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④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人。在申請宣告死亡這一問題上,法律對有關利害關係人是有順序限制的,在前順序利害關係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後順序利害關係人是不能申請宣告死亡的。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公告屆滿後仍無蹤者生存的消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綜上所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須按法定程序進行,申請宣告死亡關係人的順序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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