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產繼承需要交税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對財產繼承需要交税嗎?

一、對財產繼承需要交税嗎

我國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沒有規定對於遺產繼承收取遺產税,但是遺產税的徵收與否正在討論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有相應的規定出台,但是目前是不徵收的。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税問題的批覆》之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税。售後公房(根據94方案購買例外)是產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屬於遺產繼承的範圍。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因此如果是子女根據遺囑繼承父親售後公房的,是不需要徵收契税的。

法律依據: 《遺產税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各項允許在應徵税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税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報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税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二、不需要繳納繼承税的遺產有哪些

(一)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徵税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2、經繼承人向税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税;

3、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4、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徵遺產税和遺產;

6、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徵税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

除符合以上規定的遺產,都需要繳納遺產繼承税。

(二)但是下列各項允許在應徵税總額中扣除:

1、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税款、罰款、滯納金;

2、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

3、被繼承人喪葬費用;

4、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徵税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5、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6、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並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單純就繼承遺產來説,目前我國還沒有開徵遺產税,因而暫時是不用交税的。不過繼承遺產如果需要辦理備案、過户等手續的話,其中就有可能需要繼承人依法納税。這一般是指在對房屋作出繼承的時候,若繼承人要將房子過户到自己名下,就必須要辦理過户手續,期間就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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