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如何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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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如何推翻?

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如何推翻?

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的推翻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遺囑的公證存在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遺囑都可以被撤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辦理遺囑公證要哪些材料?

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複印件,已註銷户口的,應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

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在當代社會對於遺囑在進行公證之後,一般它的法律效力是非常的強烈的,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夠進行推翻和撤銷的,但是特殊情況完全是可以的,比如説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並沒有利害關係的,或者是申請公證事項是存在着不真實,不合法的情況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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