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不配合過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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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放棄繼承不配合過户怎麼辦?

放棄繼承不配合過户怎麼辦?

放棄繼承不配合過户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回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答提起訴訟。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二、放棄繼承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

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放棄繼承的相關情況,對於放棄繼承後不配合過户的,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反悔的情況,如果是在繼承行為發生之前存在反悔的,是有效的,但如果已經對繼承行為發生了處理,那麼後期反悔是無效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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