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裏執行人是否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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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公證裏執行人是否知情?

遺囑公證裏執行人是否知情?

遺囑公證裏執行人是知情,遺囑公證不是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的,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從上述三種遺囑執行人中的後兩種來看,立自書遺囑,遺囑人可以不指定委託執行人。當遺囑人沒有指定委託執行人,在遺囑執行時可按照上述三種執行人中的後兩種來確定執行人。

二、寫遺囑要注意什麼?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依《民法典》,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於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並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我們國家一般來説對於遺囑公證都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當然很多的遺囑公證它也是存在着執行人員的,雖然説並不是非要存在,但是如果有的話那麼對於遺囑執行是具有非常大的幫助的,會對遺囑內容有個非常清楚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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