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那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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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那個優先?

一、遺囑執行人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那個優先?

若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存在,則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贈。只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只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贈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若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存在,則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贈。只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只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贈協議辦理。

在繼承開始之後,如果死者留下了遺囑,那麼繼承將按照遺囑的程序走下去,這也是對死者的意願的尊重。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那麼依據法律和法定繼承的順序,依照法律程序執行繼承。根據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一旦繼承開始,若有遺贈扶養協議,按撫養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遺產的繼承順序,第一順序有父母、配偶、子女。下面是第二順序:兄弟姊妹,外祖父,外祖母,祖父,祖母。繼承開始後,第一繼承首先開始繼承,如沒有第一繼承人,那麼第二繼承人開始繼承。若有第一繼承人,第二繼承人不分配遺產。同時,第一繼承人所説的子女不只是婚生子女,還包括了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死者存在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相同的,第一繼承人中的父母也只是生父生母,也包括養父,養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也是如此,包括了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不同父,不同母的兄弟姊妹,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姊妹,養兄弟姊妹。

再者,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有權依照民法典立下自己的遺囑,分配自己的財產,並有權指派自己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個人的財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一人,同時也可以是多人,並不一定只是一個人。也可以將財產給除了親人,國家,集體以及公共財產以外的人。這是法律給予的權利。

公民也可以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的協議,協議一旦簽訂,撫養人就該承擔該公民的生養死葬義務,也享有受到死者遺贈的權利,相關內容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中可以查閲。

二、遺囑的效果

遺囑的不生效,是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民法典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贈撫養協議一般就是撫養當事人死後的人,只要雙方一旦簽訂了協議,就要履行其中的義務,不管當事人是否立遺囑都要優先於其它繼承者進行分配屬於自己的財產,所以,遺囑裏的財產分配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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