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權是否有效放棄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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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權是否有效放棄遺產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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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前放棄繼承權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享有處分權的起始時點,應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尚在人世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也即遺產並沒有處分的權利)。因此,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在世時做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依法當屬無效。當然,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税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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