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產繼承多長時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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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房產繼承多長時間有效

一般房產繼承多長時間有效

房屋繼承沒有有效期的限制。一經繼承人確認接受繼承,繼承便永久有效。但是,繼承糾紛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房產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自行協商。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在協商解決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因為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用。

(2)合法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解決。

3、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到糾紛是有法定的訴訟時效,雖然説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依舊進行受理,但是當事人已經喪失了勝訴權。在糾紛情況不嚴重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在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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