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北京有遺產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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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北京有遺產税嗎?

一、法律規定北京有遺產税嗎?

我國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税,也從未發佈遺產税相關條例或條例草案。從近年來遺產和贈與税的國際發展趨勢看,徵收遺產和贈與税在調節貧富差距的同時,可能會對一國的經濟特別是國外資本流入和國內資本流出產生一定的影響,是否徵收遺產和贈與税已逐步成為國家、地區間税收競爭、吸引投資的一項重要內容。部分開徵遺產和贈與税的國家和地區近年來出現了取消或弱化該税種的趨勢。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繼承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涉及到遺產繼承的相關事項,是需要根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繼承方法來進行辦理,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存在遺產税的相關征收規定,但涉及到遺產的繼承,也存在其它的費用要交納,如在房產進行繼承公證時還需要交納公證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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