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產税徵收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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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產税徵收規定是什麼

房產税徵收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那麼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是關於北京市房產税徵收規定是什麼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的細則(修正)

京政發(1986)165號發佈

根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的細則》有關條款的決定進行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座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衞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税。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衞星城)、建制鎮的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三條 納税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税;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税。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徵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房產税。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1、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託兒所、哺乳室、醫院、醫務室、診所等佔用的房產;

2、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房產。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務局批准免税的房產。

第六條 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經税務機關批准後,給予減税或免税照顧。

第七條 本市房產税全年税額分兩次繳納,納税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八條 本細則發佈後,納税人應在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税款,應在納税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税務機關填發房產税繳款書,由納税人繳納。納税人發生房產增加、減少或使用性質變更、租金調整等情況,必須在變動後十五日內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登記。其他有關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市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北京市房地產税稽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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