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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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都可以繼承,具體情形如下: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情況

(1)農村家庭承包林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可以繼承,在《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表示,對於農村的承包林地,在原承包人去世之後,相關繼承人可以繼承其承包經營權,而且這個繼承人是不硬性規定得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這裏牽涉到的原因在於林地的承包期較長,有70年之久,且林地收益期間較長,因此在原承包合同期限內,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並辦理過户手續。

(2)農村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這裏包括四荒地、林地、耕地、草地等,因為這是屬於個人承包,在繼承處理上,和林地類似,承包期內,法定繼承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到承包期滿。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的情況

農村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只要户不消亡,户上的任何人都可以繼續享有該承包耕地和草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户上沒人消亡了,根據相關法律會由發包方將土地收回。

另外還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在耕地和草地資源有限的農村,如果承包地可以繼承,那麼必然會產生一個人擁有多份土地的情況,而要知道自從二輪土地承包之後,新增加的人口中絕大多數都是沒有分到土地的,這非常不利於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

二、土地承包的經營權可以轉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1、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户耕種和經營。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3、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

4、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

5、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6、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農村地區的土地類型還是比較多的,這些土地一般都是被承包給農户經營的。根據相關規定,並不是所有的農村地區的土地承包權都可以被繼承,對於林地、四荒類型土地的承包權承包者在承包期內死亡,可以被繼承,其他類型的土地不具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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