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標的若是孤寡老人的遺囑以誰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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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標的若是孤寡老人的遺囑以誰為被告?

一、爭議標的若是孤寡老人的遺囑以誰為被告?

爭議標的若是孤寡老人的遺囑以其他可以繼承遺產的人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原告。 所以,繼承人不願做原告又不願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二、遺囑繼承有哪些要求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一般來説,孤寡老人在去世後,若是沒有遺囑,由於在生前也沒有親屬,那麼此時其財產就會被納入國庫。若是書寫了遺囑的,相應的主體就可以參與遺產的分割,對於遺囑的效力存在疑惑的,也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或者是其他的司法機關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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