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效力起訴狀以誰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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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遺囑效力起訴狀以誰為被告?

確認遺囑效力起訴狀以誰為被告?

不一定需要被告人,遺囑效力的確認是法院按遺囑合法性,遺囑簽署的順序以及筆跡鑑定和是否有公正等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鑑定確認。個人的確認行為無效。所以確認遺囑效力的權利在法院不一定當事人蔘與。但是可以出具有關遺囑效力和合法性的證據材料。

二、確認遺囑效力怎麼起訴

就遺囑效力來起訴的話,需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立案。

在立案的時候,需要帶着您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要根據不同的遺囑類型而有所區別。因為遺囑可以大致分為兩種: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對自書遺囑的效力有質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關證據材料:

1、遺囑不是由被繼承人親筆書寫;

2、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繼承人受到了他人的脅迫、欺騙;

3、被繼承人存在另一份日期在爭議遺囑的日期之後的遺囑等。

對代書遺囑的效力有質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關證據材料:

1、在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上存在瑕疵;

2、存在其他效力更高的遺囑等。

三、如何確認遺囑的效力

一個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國民法典而言,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除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外,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中的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並需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名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訂立遺囑時也是需要當事人按照自身的意願將自身的財產進行分配,同時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也是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否則該遺囑也是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的,當對法律效力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確定,該訴訟也是可以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起訴或者繼承財產所在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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