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的農村土地怎樣繼承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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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的農村土地怎樣繼承辦理的

農民的農村土地怎樣繼承辦理的

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農户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允許繼承,即合法又利於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雖有一定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城鎮落户,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其已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顯失公平。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為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主要考慮到,林地投資週期長、見效慢的特殊性。如果不允許林地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積極性,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的情況。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户,還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應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問題,應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被機車功能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農户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允許繼承,即合法又利於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雖有一定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城鎮落户,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其已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顯失公平。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為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

土地承包權繼承時,繼承人需是集體經濟體內的成員。如不是的無法辦理土地的承包權繼承,土地的承包期內可以辦理土地的繼承,如超過承包期的應有集體經濟收回,按照我國的土地承包制度和法律,重新分配土地的承包,保護公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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