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金繼承是否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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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撫卹金繼承是否需要公證?

撫卹金繼承是否需要公證?

不需要公證,一般情況下,“撫卹金在公正遺囑中指定歸誰”是無法律效力的,因為撫卹金不是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關於遺產,我國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並在其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繼承產生於死者死亡之時,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傢俱、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所有的生產資料、著作權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財產,在死者死亡時轉化成可供合法繼承人繼承的遺產。

而撫卹金的性質,則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和其生前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撫慰,產生於死者死亡後。因而,死亡撫卹金是基於死者死亡而發放的撫卹金,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故死亡撫卹金不是給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是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其目的在於撫慰死者親屬,而遺產是死者個人所有於死後留下的財產,遺產繼承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不至於因死亡而消失。所以,死亡撫卹金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能作為遺產以遺囑的形式加以分配。

死亡撫卹金帶有精神撫慰的作用,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死者扶養的或生前對死者照顧照料的人。死亡撫卹金的分割應參考親屬與死者之間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以主要照顧和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扶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補償對死者生前照顧贍養較多的親屬併兼顧其他親屬為原則進行酌情分割,不能適用平均分配的原則。

二、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我國法律上對撫卹金的認定是非常明確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則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撫卹金領取情況來認定,但相關認定標準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處理,對撫卹金是不可以在遺囑中進行遺產繼承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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