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遺囑的條件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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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遺囑的條件具體是什麼

遺囑,是從遺囑人死亡而繼承開始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同時又是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現如今,老人們以防自己百年後兒女們為爭奪遺產而損傷親情通常會早早的立上遺囑,究竟如何立遺囑?有效遺囑的條件是什麼呢?許多老人不甚瞭解,有時候立下的遺囑也因缺乏要件而導致無效。接下來我們將對遺囑無效遺產如何處理等問題進行解答。

一、如何立遺囑

立遺囑可以將遺產合理的移轉給繼承人或第三人,有時候為了租税的考量,有時候也可以減少一些子孫的紛爭,所以最好趁頭腦還清楚的時候儘早立個遺囑,把自己的遺願寫一寫。

一般而言,遺囑的內容不外乎關於《財產的分配》、《身分的事項》、《精神訓話》等事由,其他如果有要特別交代的應該都要用遺囑來説明,否則只能依法律的基本規定下去處理,所以不寫一寫不免有些祕密就石沉大海或有些祕方就從此失傳了。

依民法規定,滿十六歲以上的人就可以開始立遺囑,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行規定,遺囑內容都屬有效,當然立了遺囑以後,隨時都可以改一下,但是要注意改遺囑也有一定的方式及效力,但不是這裡要説明的。

遺囑的方式有五種,而且只有這五種,不依法定方式或要件而自創的那一種,不生遺囑的效力。

總的來説,自書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須見證人;不須公證人。

公證遺囑塬則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二人以上;須公證人。

密封遺囑應遺囑簽名、封縫處簽名;塬則遺囑人自寫,例外非本人自寫,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見證人二人以上;須公證人。

代筆遺囑塬則遺囑人同見證人全體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須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數叁人以上;不須公證人。

授遺囑應遺囑人與見證人同行簽名;遺囑人口授由見證人一人將其意旨作成筆錄或將其口授遺囑內容錄音;見證人二人以上;不須公證人。

二、有效遺囑的條件包括哪些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三、遺囑無效遺產如何處理

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並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遺囑撤銷和變更的形式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的撤銷或變更;一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前者是基於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後者是基於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製或推定。

明示撤銷、變更遺囑,必須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比如,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關於推定撤銷或變更遺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的遺囑被撤銷或變更了。當然,最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變更或撤銷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後所立遺囑不合法,則要對以前所立遺囑進行具體分析。如果其中有公證遺囑,應依最後的公證遺囑處理遺產;如無公證遺囑,則應依其中時間最後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處理遺產。

五、遺囑公證應該去哪裏辦理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上文為您介紹了遺囑撤銷和變更的形式等問題的介紹,同時也解答了許多老人都有的遺囑公證應該去哪裏辦理的疑問,通過此文,相信大家對立遺囑的相關事項有了清晰地認識。立遺囑是非常嚴肅的事情,一旦出現紕漏,立遺囑人已經不在人世,無法彌補,所以建議立遺囑的時候諮詢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律師們常年專門處理遺產繼承糾紛,實踐經驗豐富,可以為您牢牢把關,確保您的遺囑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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