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遺囑的確認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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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遺囑的確認條件是什麼?

一、有效遺囑的確認條件是什麼?

1、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

4、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除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外,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中的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並需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名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遺囑的類型都有哪些?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最可靠的證據。

2、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製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老人會立遺囑,自己寫或者到公證處辦公證都可以。確認遺囑的效力要看其是否符合條件,遺囑訂立人要有完全民事能力,遺囑內容真實可靠,並且要具備法定形式,如果是自書遺囑,上面要寫清立遺囑人的姓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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