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作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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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能作為遺產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繫。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採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慾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准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裏,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於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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