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遺囑公證的房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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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辦理遺囑公證的房產繼承?

如何辦理遺囑公證的房產繼承?

(一)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二)辦理房產遺囑公證需要了解什麼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房產繼承公證通常可分為三類公證:即法定繼承公證、遺囑繼承公證以及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結合的公證。實踐中,法定繼承公證佔了房產繼承公證的大部分。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都由法律作出規定。

二、怎樣辦理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1)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法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於已不利,又另造一份於已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引進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

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民法典》有關規定,遺囑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五種方式。自書遺囑由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則由被繼承人口授他人代書,須有證人在場見證。

錄音遺囑用現代電子手段留下被繼承人口頭表達遺囑內容,須見證人證明錄單內容並妥善保管,以免被篡改、丟失等。口頭遺囑在特定情況即被繼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急情況下使用。

由於證據力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民法典對見證人資格也有嚴格要求。

在辦理房產遺囑公證的時候如果遺囑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可以去請求管轄處的公證人員去住所辦理。但是遺囑人必須要有行為能力,也就是頭腦清晰,對遺囑有認知能力,清楚遺囑的內容。此時如果代為書寫必須要有證人在現場見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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