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房產委託能否代替遺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授權房產委託能否代替遺囑?

一、授權房產委託能否代替遺囑?

房產所有權人可以採用公證機關制定的標準房產委託書,也可以自行起草房產委託書。房產委託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房產座落位置 (片區、幢、樓、單元)、房產所有權情況、委託權限和委託期限等。

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2、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3、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牴觸。比如説,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二、辦理房屋委託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委託人辦理房產委託公證,必須親自攜帶房產委託書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房產委託公證申請表,並向公證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1、委託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委託人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

2、(房地產證)或者房產買賣合同書;

3、委託人還應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證件 (原件或複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原件或複印件)

綜上所述,有些老人會委託他人處置交易房產,這樣就要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這個不是遺囑,兩者不能通用,被授權處置財產的一方無權在老人去世後要求繼承房產。遺囑生效有明確的條件及形式,常見的方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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