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有時效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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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有時效限制嗎

法律對某項權利的保護並不是永久性的,一般都會有時效的限制。而在遺產繼承法律中,繼承人如果要繼承遺產有時效限制嗎?如果某個繼承人長時間沒有要求繼承遺產,過了很多年後又突然要求繼承遺產,並因此而與其他繼承人之間有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怎麼解決?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繼承遺產有時效限制嗎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只要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那麼就可以被認為接受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被其中一個繼承人佔着,其他繼承人好幾年都沒有要求分割,這種情況下,只要獨佔遺產的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不和其他人共同擁有繼承財產,其他的繼承人就依然和該繼承人共同所有遺產。

除非這個繼承人明確表明獨佔遺產,這個時候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就受到了侵犯,也就是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

但如果獨佔超過了20年,其他繼承人自然喪失繼承權。這就是最長時效的規定。這個情況下不管繼承人知不知道繼承權受侵害的事實,都不得再要求繼承權。

二、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達成的協議也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

(2)合法原則。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羣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達成協議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文的講解,繼承遺產有時效限制,而這個時效通常為兩年。現實中,繼承人之間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最不想看到的,因此,繼承人之間要儘量和平解決遺產繼承問題,確定好遺產繼承分配的方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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