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放棄遺產繼承反悔還能重新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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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海放棄遺產繼承反悔還能重新繼承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重新繼承的,除非其他繼承人沒有意見,而且遺產還沒有被分割。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放棄房屋繼承聲明是繼承人自願作出的,放棄聲明是有效的,繼承人不能反悔放棄繼承的聲明。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三、遺囑生效的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關於放棄繼承權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全國各地都是一樣的,成年人日常生活當中的一言一行都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對放棄繼承這件事情還沒有想清楚,就不應該輕而易舉做出這樣的表示。否則到時候即便反悔了,也沒有什麼彌補措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