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可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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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可反悔嗎?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可反悔嗎?

應當根據遺產是否已經分割來處理,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

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説,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説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二、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第四十七條至五十一條對放棄繼承有了明確的解釋,其中第四十七條有這樣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在《關於<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送審稿)的説明》(以下簡稱《説明》)第八條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又反悔的問題做出的解釋是: “如果公證機構尚未出具公證書,且其他繼承人均書面同意其撤回放棄繼承聲明書的,公證機構可以認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繼承人反對,或者已經出具公證書,則建議其就相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決。”

對於遺產繼承放棄繼承權的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於繼承權的認定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的相關繼承要件來辦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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