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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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遺囑公證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公民或法人辦理公證後,這公證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呢?

公證效力是指公證證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約束力。公證書是公證機關證明活動的結果,因此,公證效力又稱為公證書的效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證具有三個基本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

1、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

2、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公證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併產生法律效力;不發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3、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證據效力是公證書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證書都具有證據效力。

二、去哪進行遺囑公證?

公民和法人辦理公證時該去哪個公證處申請呢?這就涉及公證的管轄問題。

公證管轄是指各公證處之間在辦理公證事務方面的職責劃分。公證處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辦理公證事務的職權,稱為公證管轄權。

根據規定,公證處只能辦理其管轄範圍內的公證事項,不得超越管轄辦理公證。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公證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協商管轄、指定管轄、特殊管轄四種。

其中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按公證處所在的行政區域為標準劃分公證處之間的管轄權;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種公證管轄。《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

1、公證事項由申請人的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

2、涉及財產轉移的公證事務由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3、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務,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託、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

4、收養公證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台收養公證應由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根據地域管轄的原則,公證處一般只辦理所在行政區域內公證事務。

遺囑公證與公證遺囑不同,後者屬於《繼承法》規定的遺囑的一種形式,而前者一般是在訂立了遺囑之後,被繼承人再辦理公證手續,為的是加強遺囑的效力,而並非是讓遺囑生效。而遺囑公證也有三方面的效力,就包括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也就是説經過公證的遺囑,其實可以直接拿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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