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老年痴呆怎麼立遺囑所立遺囑有效嗎?
一、配偶老年痴呆怎麼立遺囑?
痴呆一方不能立遺囑,精神健康的一方可以訂立自己的遺囑,不是雙方共同立下遺囑的。個人訂立個人的遺囑。老年痴呆的老人自立遺囑無效,建議代立遺囑,可以委託律師起草,建議辦理遺囑公證,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二、《民法通則規定》第十三條
1、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4、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5、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6、上面一~五是法定的順序,配偶是第一順序人,沒有配偶的才能輪到父母,買有父母的才能輪到成年子女!
三、《民法通則》的第十八條有規定:
1、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這裏的“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有限定的“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而妻子代理立遺囑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2、在法理上這種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而這個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房主的配偶對房主的房子產權是享有共同只配的權利。在房主患病——老年痴呆,這在民法中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妻子就是丈夫的法定監護人。是可以代表丈夫做出法定的民事行為。但有一點,那就是妻子不能利用這種代理行為為自己的親屬牟利。
3、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綜上所述,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