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代書遺囑沒有代書人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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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印代書遺囑沒有代書人有效嗎?

打印代書遺囑沒有代書人有效嗎?

打印代書遺囑沒有代書人有效,代書遺囑可以採用打印的方式,但該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才有效。

《繼承法》

第十七條第三款: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如何認定代書遺囑的效力

1、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

實踐中,在只有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如其中一個見證人或兩個見證人就單個人而言未完全見證全過程,這樣的代書遺囑該如何認定?我們認為這樣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

2、從法律上講代書人屬見證人之一,其實體上的要求當然應符合見證人的條件。不符合見證人條件的代書人書立的代書遺囑應屬無效。

關於如何代書,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具體的規定,代書應儘可能保留立遺囑人的原話,不要過多的歸納立遺囑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另外,應儘可能採用手寫,減少打字數量,如果在立遺囑現場打字,那與手寫本質上並無不同,效力自不必説。

實踐中,受條件的限制,有的代書人往往在現場作代書筆錄,筆錄上由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然後離開現場去打字,回來再分別找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這樣就存在一些問題。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書遺囑全過程要形成於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三者均在場的情況。

代書筆錄雖然形成於現場,但就本質而言,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筆錄,而是打字形成的書面代書遺囑,在這一過程中,如有一環節存在三者不同時在場的情況且筆錄內容與代書遺囑內容有不同之處,都會使該代書遺囑存在瑕疵,嚴重的會導致代書遺囑無效。

3、日期是任何一種遺囑都須具備的要件,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之規定,當屬無效。另外日期是確定遺囑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對某一遺產存在多份代書遺囑的情況,日期就是確定效力的直接依據,日期最後的代書遺囑才是有效力的遺囑。

4、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打印遺囑在進行確定效力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遵守我國繼承法當中的相關規定的,比如説最常見的就是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簽字。但是是否是屬於打印的遺囑,這個並不會成為是否生效的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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