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配偶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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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配偶可以繼承嗎?

一、養老金配偶可以繼承嗎?

養老金配偶可以繼承,因為《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繼承”。也即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死亡,賬户裏面的餘額加利息可以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另外喪葬費、撫卹金也會發放,如果有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會一次性發放。故此不僅是配偶,其他的法定繼承人也是可以繼承的。法定的繼承順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養老保險的繼承遺產的比例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此條法規: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養老保險是可以被當作遺產被繼承的,只有參保人在死亡時,個人賬户之中還有餘額,那麼可以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在繼承之前,首先需要確定是否有關於處分養老保險的遺囑,若是有,按照遺囑的內容處置就可以了。若是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都是有繼承養老保險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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