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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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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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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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1 、雙方的户口簿、身份證。雙方户口簿婚姻狀態應明確標註為已婚,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應當先到有關部門予以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户口簿丟失的應當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單位集體户口應同時出示集體户口的首頁和本人户口卡,並加蓋户口專用章。

2 、雙方的結婚證。

3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內容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

4 、各自持有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照片。

【法律條文】: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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