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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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範圍如下: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税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税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它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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