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放棄未來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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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不能放棄未來的繼承權?

能不能放棄未來的繼承權?

是可以的;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繼承人的,不能放棄繼承權,其代理人也不能代為放棄繼承權;

第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繼承人的,可以放棄繼承權,但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而且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如果沒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意思表示的作出時間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同時還要注意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放棄繼承;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需要有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的證據證明,也應當認定有效。

二、放棄繼承權的決定可以自行撤銷嗎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

三、《繼承法》對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作明確的規定: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願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這種放棄是無效的。

(5)放棄繼承的效力應從繼承開始計算。也就是説,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他從繼承一開始就沒有了繼承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權的放棄完全是可以根據自己意願來進行決定,而且在放棄的時候最好是出一份放棄的申明,只要簽訂確認,那麼以後的遺產就會與自己無關,同樣也是保障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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