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棄繼承權判決能否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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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放棄繼承權判決能否做出?

不放棄繼承權判決能否做出?

不放棄繼承權,判決能做出到發生法律糾紛的時候就按照約定的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來進行一個判決,房產遺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係。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係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繼承問題,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2、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1994年後法律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房產繼承糾紛還有那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房產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在協商解決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因為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用。

(2)合法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解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繼承權可能對於大多數的人員來説都非常的重要,因為擁有這樣的一種繼承權的話,實際上就是擁有了大量的遺產的財產收益,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不放成繼承權的話,法院是可以做出一定的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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