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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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而這些原因將是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直接原因,將依法不給繼承的權力:

(1)為了早點繼承財產,故意將擁有財產的主體(也就是我們説的被繼承人)殺害

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具有某種殺人的動機,只要是故意對被繼承人實施了殺害行為的(不論最終是否造成了被繼承人的死亡),都會依法被法院剝奪期其繼承權,如果是意外情況不小心將被繼承人殺害的,或者不是殺害而是故意傷害被繼承人的,後果不管是被繼承人死亡的,都不會喪失其繼承權。殺害的不是被繼承人本人的,也不會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幾個的,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把其他繼承人殺害的。

當然這種情況主要是以爭奪繼承權為目的而把其他繼承人殺害的,會失去繼承的權利。目的不是為了爭奪財產的,不知道是出於什麼目的把其他繼承人殺害的,會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會因為殺害了其他繼承人而失去繼承的權利。

(3)對被繼承者實施暴力等虐待現象或者遺棄的。

遺棄被繼承者的繼承人主要是因為被繼承者沒有的生活能力,需要照料,而繼承人不履行此義務,對其遺棄的。對老人的生活狀況不管不問,放在一邊的。虐待主要是指繼承人具有暴力傾向,且把矛頭指向被繼承人的,以非法手段對其捱打等,情節嚴重的直接判決喪失繼承權,而情節不是很嚴重的,需要由法院根據被繼承人被虐待的時間,被虐待的程度以及繼承人的悔改態度來判決是否讓繼承者失去繼承權。

(4)對遺囑進行偽造,造假的情節嚴重的,將喪失繼承權

就是對原本的遺囑做出了不合法的改變,歪曲事實,充當被繼承人自立遺囑的,或者私自毀滅遺囑後擅自假造遺囑的,以不合法的手段對被繼承人進行威脅讓其根據自己的想法來立遺囑的,控制了他人的人事自由權,若出現這幾種中的任何一種,直接喪失其繼承權。如果對其是否應該撤銷繼承權而產生了糾紛,則由法院來判斷推理,從而判決是否擁有繼承權,但是,判決下來的任何一種結果,都應該接受並且服從,承擔其後果責任。

繼承人擁有了繼承權並依法繼承了財產,若被查出具有以上四種的任何一種,因此,需要把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追回來,轉給其他繼承人繼承此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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