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權喪失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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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繼承權喪失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我國繼承權喪失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銷燬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

二、放棄繼承權和喪失有何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綜上所述,父母去世後,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可以參與遺產分割,而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原因下,繼承權會喪失。比如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殺害,將其遺棄導致人身傷害,或者偽造篡改遺囑內容的。繼承權一旦喪失,以後當事人就無法主張對遺產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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