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歲老人遺囑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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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4歲老人遺囑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84歲老人遺囑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二、遺囑公證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遺囑公證細則》

第十一條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着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第十二條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着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二)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七)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閲讀,遺囑人無異議後,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無修改、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有修改、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後,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以上情況應當記入談話筆錄。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一)遺囑人年老體弱;

(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

(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條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到公證機構對遺囑進行公證時,需要準備的材料都是一樣的,法律沒有特別規定,84歲的老人就得準備哪些特別的材料。也從來沒有規定過84歲的老人必須要對遺囑進行公證,84歲老人立的遺囑,不會因為沒有公證書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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