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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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可以由公證員代書,但要確保立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能夠自由、順暢的交流,並能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遺囑公證

公證遺囑,是指由兩名公證人員依照《遺囑公證細則》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的遺囑。公證人員會詳細詢問遺囑人身體狀況、精神狀況、家庭成員、財產分配等諸多問題並製作筆錄,最終形成遺囑。

參與遺囑訂立的人員,無論是見證人還是公證員,都應當全程參與,而不能在中途離開或者事先擬好僅讓見證人簽名,都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儘可能全程錄音錄像。

不難看出,公證遺囑只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方式,並非經過公證才發生效力,只要符合各種遺囑的法定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公正遺囑是沒有有效期的。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該公證遺囑是一直有效的。而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由於公證遺囑效力高於其它形式的遺囑,所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把遺產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留給照顧自己的護工,後來後悔了,手寫一份遺囑把遺產留給老婆孩子,這兩份遺囑的效力如何?

如果該男子與護工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而訂立遺囑,該遺囑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排除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後,在民法典生效前,當然還是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民法典生效後,公證遺囑喪失了效力優先性,在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

【案例】李大爺老兩口膝下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由4個子女平均分配。但老兩口在生命的最後幾年一直住在小兒子家,小兒子對父母悉心照料,盡到了贍養義務。於是老兩口臨終前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一半財產分給小兒子,這份遺囑有效嗎?

【説法】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一個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雖然現行繼承法規定以最後一份為準,但如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民法典對此作出修改,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體現了對遺囑人真實意願的尊重。”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表示,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遺囑人需要改變公證遺囑內容的情況,但客觀條件可能使遺囑人無法到公證處訂立新的公證遺囑,導致無法按照其心願變更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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