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代寫遺囑需要手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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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代寫遺囑需要手寫嗎?

對於代寫遺囑需要手寫嗎?

代書遺囑不一定必須要求手寫,可以打,但是簽名和日期必須遺囑人、代書人和見證人本人手寫,但是打的遺囑在認定時存在爭議,目前我國的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沒有對印遺囑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打遺囑除了必須要滿足其他自書遺囑的必要條件之外,還應根據遺囑人本人的意願來綜合認定,如果打的代書遺囑均符合上述條件,可以認定為有效。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説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二、遺囑的方式

1、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這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種遺囑。

2、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己書寫並簽字、註明年月日的遺囑。

3、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因為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是遺囑的一種形式,一般在遺囑人無法親自書寫遺囑時,可以由代書人根據遺囑人的意願來形成,但相關情況需要符合代書遺囑的相關條件,即需要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對遺囑的條款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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