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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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所有?

一、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所有?

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所有,如果死者在死亡前是歸屬於某一集體所有制組織的,那該死者的無人繼承遺產歸該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也就是歸集體;如果死者不屬於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比如説屬於個體勞動者,無業遊民或者全民所有制組織),那其無人繼承遺產歸國家所有。

不管無人繼承的遺產歸集體還是歸國家,它是在償還借款,支付喪葬費,對照料過死者的人給予補償後剩餘的遺產。另對於在我國居住的,但是無法認定國籍的人士,在其死亡後,公告一定期限無人繼承的遺產,也歸國家所有。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於無人繼承的遺產,它的轉移不是按照遺產繼承的程序來轉移的,而是按照無主財產的轉移程序來轉移的。根據其相關法律規定,無人繼承的遺產應當由遺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中包含遺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認定為無人繼承的遺產的依據。

二、第一順序繼承人怎樣繼承財產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

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裏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裏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生活當中無人繼承的財產如何來進行處理,實際上法律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通常情況下首先支付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及喪葬費用,等必要支出的費用,之後的歸屬於集體或者是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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